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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关于建立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公告
20年05月11日 11:30:13

为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进一步提升网络司法拍卖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本院拟建立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欢迎符合条件、有入库意向的机构提出申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入条件

申请加入名单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是依法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企业法人(合法的分支机构)、社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同一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同一自然人、法人作为控股股东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同时申请加入名单库。同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能力:

1.具有从事网拍辅助工作能力;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公证机构除外);

3.具有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4.具有承担辅助工作的法律、会计等固定工作人员;

5.具有进行相关数据交换、传输的网络对接终端;

6.建立或接入受法院监管的手机网拍辅助工作APP;

7.网拍辅助工作信息与网拍平台同步,并受法院监管;

8.能提供7×24小时免费咨询服务;

9.其他开展网拍辅助工作需要的必备条件。

二、职责范围

受托网拍辅助机构须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作拍卖财产的视频、照片、文字说明等提交法院。视频应能全面反映拍卖财产的状况,包括制作单位、拍卖财产名称等,时长一般不少于1分半钟,照片不少于8张,船舶拍卖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二)将经法院审查后的拍卖公告、拍卖注意事项、拍卖财产视频、照片、文字材料等资料上传拍卖平台;

(三)提供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拍卖财产的详情、网拍流程、相关政策等事项。咨询服务以评估报告书、委托法院提供的拍卖标的信息及本机构在从事网拍辅助事务中核实的该拍卖标的相关信息等为依据;

(四)提供看样服务。看样过程中须对看样人进行现场登记,并在拍卖结束后立即将看样人信息(姓名、联系方式)反馈法院;

(五)提供保管服务。妥善保管、保存及现状维护拍卖财产;

(六)本院认为需要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入库承诺

申请入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应书面向本院作出以下承诺:

(一)按照委托协议勤勉开展网拍辅助工作;

(二)服从法院管理、监督,签订和遵守保密协议;

(三)不擅自将网拍辅助工作转包给其它机构、组织和个人;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及工作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廉洁自律;

(五)对网拍辅助事务尽安全保障义务,在组织看样前应充分了解拍卖财产状况,确保看样人的人身安全。

四、其他须知事项

1.申请起止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以材料邮寄时间为准。

2.申请入库机构应提交如下材料:(1)入库申请书;(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股东身份证明,以及其他符合准入条件的证明材料;(3)入库承诺书;(4)自我介绍材料;(5)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入库手续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3.评定入库:根据本院网拍辅助工作实际需要,择优评定约3家机构入库,并将拟列入名单库的机构在本院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机构列入名单库,并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4.本院每年约有数十宗财产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所拍卖财产以船舶为主,船舶主要分布于浙江省内沿海或通海水域,也有部分位于外省。

5.服务费暂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网拍辅助服务费用指导价格》的标准支付。

6.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最高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

材料装订成册后邮寄至:宁波海事法院执行局(宁波市会展路727号);

联系人:张建生,联系电话:0574-89285057

宁波海事法院

二〇二〇五月十一日